票決問題#2: 市民投訴審查委員會
此提案將會修訂城市憲章如下:
透過增加一名由公共議政員任命的成員,並增加一名由市長和將會擔任主席的議會議長共同任命的成員,將市民投訴審查委員會 (Civilian Complaint Review Board, CCRB) 的成員人數從13人增加到15人,並且讓議會直接任命其CCRB成員,而不是指定人選以供市長考慮和任命;
要求CCRB的年度人事預算足夠資助CCRB員工總人數,這相當於警察局的穿制服警官總人數的0.65%,除非市長書面確定出於財政需要,須降低預算金額;
要求當警察局局長意圖違反或已經違反了由CCRB或警察局副局長(或副助理局長)針對審訊所建議的紀律時,警察局局長需向CCRB提供書面解釋;
若警官成為投訴對象,則對於在CCRB調查或解決該投訴的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重要聲明,允許CCRB調查這類聲明的真實性,並在適當的情況下建議針對該警官所執行的紀律;以及
允許由多數投票選出的CCRB成員授予委員會發出和請求執行傳票的權力,以迫使證人出席並向CCRB執行董事出示其調查紀錄。
此提案應該通過嗎?
當前的運作機制
民事投訴審查委員會的結構. 就公眾針對紐約市警員的各項投訴(如過度使用武力、濫用職權、舉止行為粗魯和使用冒犯性語言),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CCRB)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對其開展公正和獨立的調查。一旦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發現某位警員有瀆職行為,它可以向警察局局長建議對該名警員實施紀律處分。警察局局長由市長任命,他可以接受或拒絕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市長擁有任命包括委員會主席在內的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所有13名委員的權力,而市議會則要指定5名委員(每個選區一名),警察局局長要提名3名委員。當有職位空缺時,“紐約市憲章”並未就該職位空缺必須以多快速度加以填補而做出規定。
受保護的CCRB預算. 市長和市議會制定並核准的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預算每年可能都有變化。
偏離紀律處分建議. 在發現警員有瀆職行為後,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可向警察局局長提出建議,對涉事警員予以紀律處分。有關紀律方面的建議可以包括:提供針對性指導、正規化培訓、減扣假期,或面臨紐約市官員監督下的正式審判,而這有可能會導致涉事警員被停職或解職。警察局局長可以接受或拒絕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或紐約市警察局的審理意見。如果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建議對某位警員予以紀律處分,那麼警察局局長就必須告知委員會採取了什麼行動,但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加以詳細說明。
CCRB事項中的虛假官方聲明. 在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開展調查工作期間,即使有理由認為某位警員做了虛假陳述,委員會也無權調查對方是否在說謊,或者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措施,而只能向紐約市警察局提出指控,要求其做進一步調查。
授予傳票權力. 當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調查瀆職行為時,它需要查看案件中的證據,其中包括證人證言和相關記錄,如檔案、照片和視頻記錄。委員會可以在差不多每個月召開一次的會議上投票決定,是否要開出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請求(傳票)以便取得證據。
如果第2個選票問題通過
民事投訴審查委員會的結構. 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將由15名委員組成。5人由市議會直接任命,8人要由市長任命(包括警察局局長提名的3人)。一個新委員將由公眾利益倡導人直接任命,而另一個新委員將由市長和市議會議長共同任命,並將出任委員會主席。如果主席職位出現空缺,市長將從現任委員中選出一位擔任臨時主席。此外,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出現的任何職位空缺都必須在60天內得到填補。
受保護的CCRB預算. 為避免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預算出現年復一年的變動,該委員會的人員預算將足夠保證一支規模至少相當於紐約正式警務人員預算人數的0.65%的人員開支。只有在為配合本市整體預算下調方案而做必要的預算削減,且有市長提供書面證明的情況下,才可對預算進行縮減。
偏離紀律處分建議. 作為對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建議的回應,警察局局長必須要向委員會通報採取了哪些具體行動——包括所實施的紀律處分措施和處罰。一旦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建議得不到回應或紐約市警察局的審理意見沒有後續跟進,那麼警察局局長必須提供一份書面說明,就其中的原因做詳細解釋。如果紀律處分的程度有所降低,那麼就必須在45天之內對此進行說明,其中還要包括對如何做出決策和所需考慮到的各種因素的描述。
CCRB事項中的虛假官方聲明. 在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對某位警員進行調查期間,如果該警員所做的關於調查的重要正式聲明可能不實,那麼委員會將可以對此進行調查並建議採取紀律處分。
授予傳票權力. 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將可以授權其執行理事開出傳票,從而讓工作人員能夠及時申請提取證據,並在法庭上取得強制執行傳票。
支持提案的聲明
反對提案的聲明
Janie Medina, 圖書管理員
增加到15人意味著增加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而這正是納稅人所不能接受的。 當美國成為社會主義社會時,就要增加額外的工作人員了。
紐約市警員慈善協會
投票問題二將賦予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新的大權並將大幅增加其預算。它不應被採納。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是一個功能失調、效率低下的機構,擴增其權力只會損害警官利益並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儘管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收到的投訴中被證明屬實的只有區區2.1%,但每一個未經證實的投訴都可能葬送某位警官的前程,令他或她的工作情況受到監視,並影響他或她職場晉升的機會。有人撐腰的市民投訴調查委員將使當前形勢雪上加霜,讓反警員的極端分子變得膽大妄為,而警察局長的權威則會一落千丈。面對這樣一個環境,警官將更加難以履行職責,執法力量也會因此受寒蟬效應的波及,進而削弱這座城市的安全。給予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數額大幅增加的預算撥款,在為其擔保的同時將其與紐約市警察局掛鉤——這樣做不僅是浪費也是不負責任的,因為這會導致市政府的資源被移作他用,使市政府失去在經濟不景氣時進行預算調整的能力。總之,投票問題二所提出的改變是對公共安全的一種威脅,還會使資源因配置不合理而產生浪費。
Amanda Babine, 政策與專案主管, 紐約變性者權益倡導團體
擴充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CCRB)員工數量將可以提升該機構處理投訴的能力,並加大追究個人責任的力度。
更多舉報也可提高責任意識,但僅此一項不會遏制警員暴力行為,也無法減少其他的系統性問題。為社區組織和專案吸納更多資金而不是在維持治安方面加大投入,唯有如此擴大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訴求才會逐漸淡化。
公民聯盟
公民聯盟建議對問題二投贊成票,這將可鞏固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權力,進而加強對警察局部門的監督。過去若干年中,對問題二內容的多處修改都是在聽取公民聯盟建議後做出的。這其中包括保護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預算,要求警務專員就違背部門審查後給予的懲戒建議的情況予以解釋,允許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對正在接受委員會調查的某位警官陳述的真實性進行查證。
問題二還要求增加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規模並允許他們授權執行董事發出傳票。
Brian Corr, 會主席, 全國民間執法監督協
紐約市擁有全國最大的民間監督系統,提案2將提高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提案2加強了紐約警察局的問責制和透明度,並符合有效監督的原則,包括: 獨立性;充分的管轄權;不受限制地記錄查閱權;充足的資金和運行資源;公共報告和透明度;以及程式公正和合法性。
隨著警員實務和設備的變化,將CCRB的人員預算與紐約警察局的預算掛鈎對於具有足夠的人員配置是至關重要,這點在CCRB調查期間需要審查數千小時的警用執法記錄儀記錄時可以看出。通過要求警察局長在背離CCRB懲戒建議時以書面作出回應,可促進對話,並使公眾能更好地瞭解懲戒決定。 通過允許執行主任行使委員會的傳喚權,簡化了調查過程,這符合申訴人、警官和公眾的利益。
提案2將促進更負責任、更透明、更能滿足社區需求和期望的警務工作。
Susan Lerner, 執行董事, 紐約“共同事業”
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充當的是一個對警員失職行為進行獨立監督的重要角色。但其能力還可得到進一步增強,以便進行調查工作並確保它擁有足夠資源用以開展代理業務。這些變化雖小,卻是這座城市不斷致力於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責任制的標誌。
曼哈頓自由黨
曼哈頓自由黨支援這一可以提升警員責任感的微小變化。可以做的事情還有很多,我們懇請你投贊成票。
紐約移民聯盟
紐約移民聯盟的立場:支持
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CCRB)調查針對警官不當行為的指控,並建議採取相應的紀律處分。這些提議以增加非市長任命的委員會成員的方式來加強警員的責任感並提高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獨立性;確保委員會的預算不受政治干預;在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的懲戒建議未得到遵守的情況下要求警察局長做出解釋;給予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下達傳票的權力,以便要求證人提供證詞;授權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官所做的正式但可能是虛假的陳述。
Chad Y. Royer
身為一名曾在布朗士被警員襲擊的平民,我希望看到市民投訴調查委員會能以更為獨立和不受干擾的方式展開投訴調查。我們當中有很多人仍在擔心,執法部門不會為導致個人受傷或死亡的行為負責。如果在保證調查公正和不受干擾方面不進行改革,這種擔心就不會消失。我還要推薦一套流程,確保市民投訴調查委員能在一個較短的周轉時間內處理投訴,並且使投訴的管道變得更為人性化。
Bella Wang, 董事會, 紐約市女性選民聯盟
我們建議對這一票決提案投贊成票。我們支持提高紐約警察局的公眾透明度和問責制。為了實現更公平的司法正義,CCRB的成員需要更具代表性,預算必須足夠,CCRB的權力也需要擴大。